1、《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、六级伤残的,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,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。
2、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,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,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。
3、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,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由单位补足差额。
(资料图)
4、 五级、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,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。
5、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,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6、标准为:五级33个月、六级29个月。
7、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,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。
8、标准为:五级15个月、六级 13个月。
9、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,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%。
10、 第三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,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。
11、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,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12、标准为:七级22个月、八级18个月、九级13个月、十级7个月。
13、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,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。
14、标准为:七级8个月、八级6个月、九级3个月、十级2个月。
15、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,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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